金税三期后关于律师事务所的税筹规划问题解读

律师行业现状及整体发展趋势
 
当前,中国律师业快速发展的呼声很高,全国执业律师人数已超30万人,律师人数平均年增长速度为12.1%,律师事务所达2.8万多家。据数据统计,北京有律所1782家,律师23776名,创收97.61亿元,人均创收41万元;上海有律所1222家,律师16692人,创收89.1亿元,人均创收56.3万元,位列全国首位。中国的发展受国际社会的影响必将越来越大,世界经济表明,民主法制健全的国家,律师必然是国家的民主和法制的重要力量,是国家经济规则的主要参与者把关者和制订者。
 
从目前的国内律师人数的变化趋势来看,律师队伍不断的壮大,这说明,律师行业在目前的大环境下,一直被看好,据报道,并在2001年国家税务总局就将律师行业列入了高收入行业之列。但是律师行业管理模式和财务管理水平,在雇员律师和兼职律师按月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方式下,以及合伙人收入集中,缴纳税款也集中的形式下表现得尤为突出。多年来中国律师行业主要实行核定征收,不管收入多少,按照核定率进行交税。
 
律师行业存在的财税风险及问题
 
目前营改增以后律师事务所多以查账征收模式,个人所得税以及增值税的计征依赖于从律所内部以及外部取得的各项收支发生的凭证,诸如,律师的差旅费、办公用品费用、律师的工资薪金、房屋租金、固定资产、会议培训费用、广告支出等等。元真提醒您律所购买“发票”抵扣成本,这种做法在“营改增”后,必须彻底杜绝,否则律所负责人将面临严重的刑事责任。随意找或购票冲成本费用的做法存在虚开风险。
 
不缴、少缴增值税、少列、分解营业收入。一是不开具正式发票,直接向当事人收取代理费、顾问费等,隐瞒营业收入。二是采取费用抵顶收入的方式来少计收入,一些律师事务所将办案中的费用发票直接向委托方报销,而事务所只就差额部分计算营业收入申报纳税。
 
实际工作中,事务所帐面上雇员工资刚达起征点,未扣、少扣雇员律师的个人所得税。其应得收入通过虚列差旅费报销等方式领取,事务所只就出资人所得部分缴纳了个人所得税,少扣缴了雇员应纳的个人所得税。
 
金税三期以后税务管控要求越来越严格,越来越规范,现在的税务环境和国家税务政策发生了巨大变化,过去律师行业的财税处理已经严重不再适用。随着“营改增”后,律师业被纳入“鉴证咨询服务”,一般纳税人适用6%的增值税税率。律所由“营业税”转变为“增值税”。律所属于服务行业,主要成本费用是人工,即使有外包咨询服务,但很多是个人提供的服务,无发票,需要按劳务报酬帮其代扣20%以上的个人所得税。所以没有进项发票进行抵扣,导致增值税负增加。
 
国家发文关于强化律师事务所从核定征收变为查账征收,要求于强化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投资者个人所得税查账征收的通知(国发〔2015〕57号取消“对律师事务所征收方式的核准”政策依据)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合伙人等再用以前方式进行财税处理已经落伍,其税务风险巨大。目前已经有很多律师事务所因为虚列费用,少代扣代缴个税等问题被税务稽查处罚。
 
律师事务所,律师分为合伙人律师,雇佣律师,兼职律师、提成律师等。主要以律师合伙人为首,带领各个小组,进行律师服务。尤其是高收费水平的非诉经济业务,证券经纪律师业务,往往也会咨询更高水平的外部律师专家进行合作。在我国,对于紧密的劳动合同合作框架下的业务模式,有着严格的税收制度。员工对于从律所获取的收入,需要缴纳最高45%的个人所得税;对于员工从律所所取得的福利,都是征税范围;对于员工缴纳社保等行为,完全没有任何灵活操作的空间。
 
对于律师事务所这个行业来说,如果能够在不增加公司总成本的情况下,通过调整业务合作关系,显著的提高团队的收入,对于整个行业的发展,将会起到极为重要的作用。所以,从提升团队主动性,提高团队效率,降低团队费用成本这三个角度来看,将一个大团队小组化(阿米巴组织化),将企业内部功能外部化,将雇佣关系转化为合作关系,是我们提升这个行业的重要手段。雇佣律师,也可以适当改变商业模式,降低社保和个税压力。提成律师,可以与律所进行公对公的合作,在一定条件下,可以向律师事务所开具增值税发票,有效降低律师事务所开具发票的增值税税收成本。